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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滑油的代用混用原则

发布:2019-05-14 14:39,更新:2010-01-01 00:00

由于某种油品供应偶尔短缺而又必须保证生产照常进行的情况下才临时采用代用油,同时应尽快恢复原来的油品。润滑油在使用过程中

有时会发生油品代用、混用的问题,包括国产油与外国油、国产油中不同类型的油、同一类油不同生产厂或不同牌号、新油与使用的“旧”油混用等等。


目前有不少用户在选择代用油品或混合使用润滑油时随意性较大,但须知不同种类的润滑油,其物理和化学性能是不同的,其化学成分、黏度、酸值和各种添加剂(抗磨剂、防腐剂、抗氧化剂、防锈剂)等主要成分和指标直接影响机件的运行,如果混合使用,其性能将会改变,这不仅关系到机件的使用寿命,有时甚至会因润滑不当而引发事故。因此在代用油品或混用油品时应遵守下列原则谨慎选用。

一、润滑油的代用原则

 

1、代用油的粘度应与原用油的粘度相等或稍高,代用油品的黏度以不超过原用油黏度±25%为宜。一般情况,应优先考虑黏度稍大的油品进行代用。

    

2、代用油的性能应与原用油的性能相近,特别是高温代用油要求有足够高的闪点,良好的氧化安定性与油性,低温代用油应有足够低的凝点,宽温度范围代用油应有良好的粘温性能;含有动植物油的复合油不允许用在循环系统或有显著氧化倾向的地方对极压润滑油的摩擦副,代用油应具有相同或更高的极压性能。

 

3、尽量用同一类油品或性能相近、添加剂类型相似的油品代用。


4、质量以高代低,即选用质量高一档的油品代用,这样对设备润滑比较可靠。同时,还可延长使用期,经济上也合算。


5、选用代用油时还应注意考虑设备的环境与工作温度。对工作温度变化大的机械设备,代用油的黏温性要好一些;对于低温工作的机械,选择代用油的凝点要低于工作温度10℃以下;而对于高温工作的机械,则要考虑代用油的闪点要高一些,氧化安定性也要满足使用要求。


二、润滑油的混用原则

    

1、不同种类牌号、不同生产厂家、新旧油在一般情况下应尽量避免混用。

   

2、在下列情况下,油品可混用:


(1)同一厂家同类质量基本相近产品,或高质量油混入低质量油仍用于原使用的机器设备;

  

(2)同一厂家同种不同牌号产品在需要调整油品的黏度等理化性能时可以混用;

  

(3)不同类的油品,如果知道两种对混的油品都是不加添加剂的,或其中一个是不加添加剂,或两油都加添加剂但相互不起反应的,一般可以混用,但对质量高的油品来说质量会有所降低。

    

3、在下列情况下,油品不得混用:


(1)军用特种油、专用油料不能与别的油品相混;

(2)有抗乳化性能要求的油品不得与无抗乳化要求的油品相混;

(3)抗氨汽轮机油不得与其他汽轮机油相混;

(4)抗磨液压油不要与一般液压油等相混,含锌抗磨、抗银液压油等不能相混:

(5)齿轮油不能与蜗轮蜗杆油相混。

  

4、内燃机油加入添加剂种类较多,性能不一,混用问题必须慎重,以避免因不同内燃机油混合后产生沉淀而引发事故。


5、不同生产厂家的同类油品要混用时,应先做混用试验,观察有无异味或浑浊沉淀等,如无异常现象及明显性能改变时方可混用。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代用和混用不应提倡,仅可作为临时措施,在使用代用油品或混用油品时应注意经常检查机件润滑油的工作情况,以确保不致因润滑不当而引发事故。一旦有原说明书要求的油品时应立即换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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